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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网 www.gxi.gov.cn 2008-06-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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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通知列举了7类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通知指出,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法院通知的解读:

  1、通知的发布非常及时,也极其必要。因为灾后重建不仅要体现在物质层面,如重建家园,体现在精神层面,如心理救援,还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如对于政府治理、对于法治、对于秩序的重建。

  2、通知是政治性或政策性的宣示。因为它没有创造新的罪名,没有制造新的刑法规范,只是明确了抗震救灾期间犯罪治理的重点,所以符合毛主席“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的论断,得民心,顺民意。

  3、通知凸显法治大前提,这是四川大地震与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的明显不同。唐山大地震后的社会治安形势一度严峻,震后犯罪激增,为震前的2至3倍,主要为偷盗、抢劫、诈骗和强奸;8月份犯罪日均达6.98起,为震前平均水平的5.2倍。其时正在文革后期,司法制度很不健全,那个时期就连检察院还没有恢复,唐山大地震后处理治安问题主要依靠的是党内文件、军方指示、政府命令等,当时打击刑事犯罪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化的处理方式,与目前法制化的治理模式完全不同。

  4、如何理解三特:

  --特殊时期:(1)刑法中专门有以特殊时间或地点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如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1条非法狩猎罪中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2)特殊时期通常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有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如战时军人违抗命令的;一般为酌定情节。抗震救灾期间犯罪的从严处理符合社会相当性的理论。

  --特殊案件:以特定款物为例。(1)影响定罪:如刑法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数额在5000元以上;而382条的贪污罪为特殊主体,如系救灾用的特定款物,不满5000就属情节严重,应该定罪;而非特定款物则数额须在5000以上。(2)影响量刑:刑法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的,从重处罚。

  --特殊办理:主要体现为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同样法定期限是硬约束,这也是和上个世纪80年代的从重从快后来改为依法从重从快的区别。“两快”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够彰显司法正义的即时性和有效性。(卢建平)

责任编辑: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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