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失地农民将在养老、医疗、最低生活等方面得到保障。
试行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对于养老保障,适用于被依法征用土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设立若干保障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养老保障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其中,个人和集体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具体出资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分别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养老保障金的征缴方式分为几种情形:一是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二是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三是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身份仍属农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身份仍属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试行办法还规定:凡没有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记者 周红梅 通讯员 王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