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一些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附职能部门的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甚至不服务也乱收费的情况,根据近年来国家有关规范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精神,结合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对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要求,为防止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利用行政权力名义乱收费,3月1日,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对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门登记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面向会员或会员单位开展培训、咨询等服务时收取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利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和职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涉及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的,或影响面较大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接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服务并收费,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明确咨询事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
《通知》还要求,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合法票据,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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