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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网 www.gxi.gov.cn 2008-05-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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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这是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条例中特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新条例的规定与目前实施的条例相比更具人性化、合理化。新条例规定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州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在此之前,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行者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主要肇事责任,机动车都需承担主要或对等经济赔偿责任。新的条例实施后,在这方面有较大的改变,规定为: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对酒后或无证驾驶肇事的,报案后却弃车离开现场,待酒味消除后才返回现场的,也视为肇事逃逸;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报案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也被列入逃逸范围;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肇事方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强行离开现场的,同样认定为肇事逃逸。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进入高速公路、骑车穿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等,都要被罚款50元;而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罚款50元。(储皖中 谢兰)

责任编辑: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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