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各医院从4月起对自治区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慢性病起付额下 调约50%。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从4月1日起,自治区医保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者,在三级医院就医,起付额从过去的1428元调整为700元;二级、一级医院则分别调整为600元和300元;年内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额也根据医院等级不同而不同,三、二、一级医院分别调整为400元、200元、100元。
此外,部分慢性病以及急诊留观起付标准也进行了下调。三级医院慢性病全年起付额由1224元调整为600元,急诊留观三、二、一级医院分别调整为150元、100元、50元。
据了解,自治区医保慢性病参保范围包括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2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帕金森综合征、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等。